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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
(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)
第七章 特种货物运输
第四十四条 特种货物是指危险物品、活体动物、易腐物品、灵柩等特种货物。
第四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,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。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,并对承运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。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,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。
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。
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收运特种货物,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。承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,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。
承运人运输特种货物,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。
承运人应当指定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的地点。
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,不得运输作战军火、作战物资。
第八章 承运人的运输条件、规定等的制定和修改
第四十八条 为了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进行管理,承运人应当依法制定、公布和修改其运输条件、运输规定及运价和其他费用。任何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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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龙岗区贸易工业局